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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15 16:13   |   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园区劳务派遣服务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苏人社规〔20231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人保监〔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决定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和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和评价时间

312~331日,各劳务派遣单位向注册地所属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提交所需材料,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核验初核和评价初评,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验终核和评价终评。逾期参加核验的,评价扣10分。

二、核验对象和评价对象

(一)核验对象

1.注册地址在园区且园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2.已在园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评价对象

1.注册地址在园区且园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苏州市内劳务派遣单位在园区设立的分公司,纳入总公司进行评价。

2.苏州市以外地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园区设立的劳务派遣分公司。

三、核验、评价内容和评价信用分类标准

(一)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社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1. 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二)评价内容

人社部门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履约尽责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状况和服务效能等进行评价,具体事项包括:

1.初始分,即获得许可并参加核验的情况;

2.基本指标,包含经营行业、人员配备、经营年限、经营场地、注册资本、规章制度等情况;

3.加分指标,包含获得表彰、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协调机制、人才培养等情况;

4.减分指标,包含抽逃资本、虚报注册资本、虚开发票、社保稽核、劳动保障监察等情况;

5.直接认定为C级,包含未参加年度核验、违法派遣行业或岗位、虚假获证、非法转让、不良信用、安全事故等情况。

(三)信用等级分类标准

1.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级(信用状况优秀)、AA级(信用状况良好)、A级(信用状况较好)、B级(信用状况一般)、C级(信用状况较差)五个等级。

2. AA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20分;A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10分、小于120分;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90分、小于110分;B级得分应大于等于60分、小于90分;得分小于60分为C级。

3.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证明且依法参加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可获得60分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指标得分和加分指标得分,减去减分指标得分后得出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其中,有直接认定为C级情形之一的,均直接认定为C级。

四、核验和评价所需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简化核验材料,原应提交2023年度业务材料简化为提交202312月份的业务材料,2023年全年的业务材料备好原件

2024331日前,提交核验材料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2);

2. 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附件3);

3. 2023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以及12月份税务部门出具的所有业务发票清单;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 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名录;

6.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花名册,202312月份参保人员明细或结算表;

7. 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8.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9.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4

以上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劳务派遣单位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9);

2. 自评证明材料;

3. 其他证实性资料。

五、核验和评价流程

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和信用评价实行一网登录、同步申请、同步审核、同步反馈的全流程网上办理程序。为方便开展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先向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核验材料,经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审核确认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同步提交年度核验材料和信用评价自评材料。

(一)核验流程

1.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向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具体地址和联系信息详见附件7提交本次核验所需相关材料。

2. 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3.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经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确认,劳务派遣单位再进行网上申报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在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上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2)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经复核可通过。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吊销其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3)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不予延续许可。

(二)评价流程

1.单位自评。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线上提交自评表等材料。不参加年度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直接评价为C级。

2.审核评价。劳务派遣单位线上提交评价材料由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初评,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终评。

3.社会公示。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等在园区管委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核实后,由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推送至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可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信息。评价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当年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查询方式。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将相关评价结果及时录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

(三)同步进行

本次核验工作和评价工作统筹同步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同步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系统中填报相关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在系统申报后,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关系运行管理平台(网址:http://hrm.sipac.gov.cn/yqwj-pro/#/s/abCFR1wG)在线填写《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6)。

各功能区劳动监察大队对照相关规定,根据申报材料和2023年度案件情况等初审,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审。

六、相关提示

(一)材料真实性: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材料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审阅。园区人社部门将与市场监管、税务、社保、银行等部门(单位)交流、核查相关信息。如发现材料不真实(如提交虚假的工资单、银行流水、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等),将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联系方式更新:各单位填写相关信息时,务必及时更新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核验、评价相关工作统一以群发短信通知,不要填写代办人员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未更新或者系统中未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三)未开展业务类:提供税务部门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为零的材料。

(四)经营异常类:先行尽快处理市场监管平台的经营异常事宜。许可证与注册登记信息中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内容不一致的,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往年未核验类:对往年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需先将未参加核验的情况处理完毕。

 (六)注册资本实缴: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劳务派遣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如认缴注册资本的,先办理实缴注册资本。

附件1:《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苏人社规〔2023〕1号)

附件2: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附件3: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

附件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附件5: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附件6: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汇总表

附件7:园区人社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8: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网办)操作手册

附件9: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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