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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薛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时间: 2024-02-04 10:06:45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4-02-04 10:06:45

【案情简介】

姚某与儿子薛某系苏州工业园区某社区的居民,某日下午姚某驾驶电瓶车带着薛某途经东环路某大厦时,被该大厦房屋顶部的广告牌砸中导致受伤。该大厦业主为某实业有限公司,之后姚某、薛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就相关赔偿事宜向苏州工业园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苏州工业园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该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即刻与社区法律顾问王律师进行电话沟通咨询,并邀请王律师共同参与此次调解工作。

调解现场姚某称,事发当天由于天气原因,大厦屋顶的广告牌及构筑物被大风刮落,落至地面后再次反弹,砸中了正在骑行中的姚某及其儿子薛某,导致姚某母子受伤。姚某认为是由于大厦业主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妥善装置好大厦外墙的广告牌才导致此次事故发生。除了身体受伤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同时对其与薛某的心理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姚某向调解员表示,此次事故某实业有限公司需承担全部责任,对其母子二人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全额赔偿,合计金额为91500元。在调解过程中,社区法律顾问王律师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认可广告牌脱落存在管理层面的失误,愿意对姚某母子二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赔偿金额需要依据姚某母子二人实际的就医发票、交通票据、营养品采购票据等凭证资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对姚某当前提出的赔偿金额暂不能接受。

因某实业有限公司属于参与调解社区的集体经济企业,为确保公平公正,调解员代表某社区与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在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即待姚某伤情痊愈后,姚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双方向苏州工业园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苏州工业园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在调解过程中,根据姚某提供的案件相关票据、凭证,经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无误后,某实业有限公司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姚某、薛某二人85000元。因赔偿金额与姚某前期要求的相比有所降低,姚某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员从情理的角度出发,表达了对姚某、薛某意外受伤的同情,对姚某无故受到伤害感到愤懑的理解。但同时调解员向姚某耐心阐释:此赔偿金额系依据其实际提供的票据和凭证计算所得,且长期的拉锯不免还要进行多次现场调解,对其今后的日常生活、工作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希望其可以综合考量后再做决策。法律顾问也补充解释到:85000元的赔偿金额已经可以弥补姚某母子因此案件实际付出的损失费用,并且包含应当赔付金额额外的补偿,且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结付能够避免其后期的精力与时间成本消耗。姚某经过思索后,表示同意按照实际提供的凭证收据进行统计,由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赔偿及补偿费85000元,双方再无纠葛。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姚某、薛某两人赔偿人民币85000元,该赔偿费用包含姚某母子因本次伤情治疗支出的所有医疗费、交通费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的姚某母子可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后续治疗费用及车辆、衣物等财产损失等所有补偿或补偿项目。

姚某承诺于调解协议签署的时将所有医疗费票据、病例、住院记录、病假单、误工期工资流水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移交给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原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姚某一次性支付85000元补偿金。

【案例点评】

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要做到情理与法理相结合,在“以法服人”的基础上做到“以情感人”,要具备掌握调解节奏、运用调解方式、明确调解目的的能力。对于本案中出现的责任单位为所调解社区集体经济单位,调解员能够秉持司法公正的原则,协调另一方调解组织参与调解,保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接受度和认同感。同时调解员想方设法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产生不必要的额外纠纷,及时将案件向收尾方向助推,有效把握了调解工作节奏,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除了专业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也离不开法律顾问的支持。在本案中,法律顾问对于当事人的疑问和需求能够提供客观的法律帮助,避免当事人出现固执己见、偏离实际的情况想法,为调解工作提供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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