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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翟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时间: 2022-12-30 14:21:25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2-12-30 14:21:25

【案情简介】

高某从事弱电工程、照明设备供销及安装等相关业务,但是入行多年,都是以个人名义招揽业务,提供服务,并没有注册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2017年起,高某应翟某要求,为翟某位于南京和淮安等城市的亮化照明工程提供商品和服务。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供需、安装等事宜均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项目结束后,双方在2020812日进行了欠款对账,确认截至该日,翟某共欠高某合同款项共计23.5万元,翟某承诺分三期支付:20201031日前,支付8万元;20201231日前,支付8万元;2021331日前支付7.5万元。对账单仅确定了欠款总额,未列明各类项目,无法区分商品金额和服务金额。对账后,翟某仅支付1.6万元,剩余21.9万元未付。高某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经过初步阅卷,调解员认为本案法律关系相对清晰。双方在对账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欠款总额的确认,甚至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方案。调解员初步认定,本案对欠款金额,双方应当不存在争议。

经过沟通确认,高某的主要诉请为:1、翟某一次性支付欠款共计21.9万元;2、翟某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调解员在与翟某沟通的过程中,翟某对本案就事实方面没有异议,表示自己对账后,也在2021212日和同年55日分别支付了6000元和10000元,后期没有还钱,实在是因为没有支付能力,自己确实无赖账打算,否则也不会尽可能能付一点就付一点的。翟某表示,既然高某诉至法院,自己也没有办法,希望可以在付款期限及分期问题上与高某继续协商。

通过与翟某的沟通,调解员基本确定本案调解的重点,就是达成切实可行、双方均接受的分期付款方案。不过接下来,让调解员始料未及的事情发生了。对于翟某的说辞和态度,高某不以为然,甚至有些愤怒。高某表示,本案的款项,早就应当结清,之前就是过于相信翟某的说辞,才会同意指定分期付款方案,一拖再拖,直至今日。而且,他也不再相信翟某的诚意。高某说在起诉之前,自己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要欠款,但到最后,翟某根本不予理会,甚至开始不接电话、不回信息,这种处事方式实在让人失望。

面对高某不断的抱怨,即使是如此清晰的案件,调解员也有了一丝退缩的念头。但想到本案确实有调解的可能性,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均没有明显恶意。调解员认为越是此种情况,越要通过说服、疏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缓解矛盾于无形。

倾听了高某的“宣泄”后,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首先,引导高某回想其与翟某全部的合作,是否之前的合同款,翟某多是如期付款,没有拖欠。高某冷静下来,表示确实是这样。这时,调解员明显感觉到高某的情绪缓和了下来,言辞也变得柔软,他还主动对调解员说,其实自己也很清楚对方真是没有钱,有钱肯定会付给自己。调解员趁热打铁,随即说道,确实,近年来新冠疫情对各行各业都有很大的影响,翟某必然也不例外。而且,确实有许多人对这种款项,就是打算一赖到底的,毕竟你们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果翟某与您进行明确的结算,您在后期诉讼的过程中,也会承担相对较大的举证责任。这也说明翟某确实是有心还钱,无意赖账的。其后,高某表示愿意与翟某协商重新制定具体的分期还款方案。

而后,调解员在与翟某沟通过程中了解到,翟某目前没有较大的存款,但是每月尚有一定的稳定收入。考虑到这种情况,建议高某将还款期限制定的长一些,也给翟某“修生养息”的时间,不要竭泽而渔。高某表示同意,愿意再给予翟某一次机会,并放弃利息的主张。但高某表示若翟某再次食言,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翟某也表示同意,一再保证不会违约,有信心如期履行新的分期付款方案。于是双方另外约定,如有一期不付,高某须另行支付违约金15000元。

2022429日,双方对调解方案确认一致,翟某结欠高某合同款共计21.9万元,分24期支付。协议签订后,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一、双方确认翟某结欠高某合同款219000元,上述款项支付方式为:分24期支付,即自20225月起至20233月,每月2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3420日前支付54500元;自20235月至20243月,每月2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4420日前支付54500元;

二、如果翟某未如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所有款项视为立即到期,并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且高某有权就翟某所有未付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制度是被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也有人说,人民调解员是不穿法袍的 “布衣法官”,既是调解活动的主持者,也是调解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这是对调解工作最大的肯定和激励。

本案尽管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似乎没有什么争议,但是这并不代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矛盾。本案如果没有通过人民调解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接下来极有可能需要通过法院审理、判决,确定高某的债权,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对高某来说,只是一纸胜诉判决和被拉入失信被实行人的翟某;对翟某来说,也只是一纸败诉判决和“老懒”的称号,给工作生活带来负面的影响,对履行债务毫无帮助,社会的矛盾依然没有被缓解,破碎的法律关系也没有被修复。但通过人民调解,达成了合理可行的付款方案,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均是善莫大焉。

每成功调解一起纠纷,就赢得一次民心。入情、入理、合法的调解,不仅有助于对缓和当事人的矛盾和对立情绪,促成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恢复双方之间的和睦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百姓安居乐业。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使命和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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