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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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 2022-04-14 17:41:40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2-04-14 17:41:40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苏园行复第24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园市监处罚〔2021〕0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2021年11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于同月26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82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园市监处罚〔2021〕0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申请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减轻处罚款3000元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1.申请人于2014年成立2019年转型做美容2021年1月至3月申请人经朋友介绍操作短视频运营2个月没有效果,并不再拍摄上传抖音短视频。2.所上传的资料都是来自其他公司,申请人没有能力识别真假。3.申请人已经与该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祛斑也有相关文件证明。4.申请人的抖音发布时间较短,阅读点赞为个位数,粉丝数量1700人其中1400人都是2019年通过抖音公司广告变相购买的最根本的是,没有拓展到一位客户到店,没有一点影响力。收到举报后,申请人也在当天删除相关信息。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园市监处罚〔2021〕0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系复印件):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行政许可批件、公司注册证书、协议书、合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缴款通知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支付凭证、药物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主要答复意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1年8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8月26日签收,申请人已过申请复议期限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均系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付邮凭证及查询记录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媒体的涉案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鉴于申请人广告费用无法核算,上述违法行为仅发生在抖音及官网内,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拟责令申请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决定减轻处罚款3 000元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2021年8月20日在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苏园市监处罚〔2021〕0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申请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决定减轻处罚款3 000元

2021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留存的送达地址邮寄苏园市监处罚〔2021〕0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应缴款通知单。该份信件于8月26日被签收

2021年11月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2021年11月15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1.证明申请人知道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间的相关证据;2.如存在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请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之后申请人提供书面回复意见并提供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支付凭证、药物照片等证据,主要意见:1.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2021年7月31日去医院看病、8月6日和8月8日去医院看病、8月9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8月10日去被申请人处提交材料8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1月7日寄出行政复议材料。2.因工作紧张,陈某某经常头疼头晕,发展到无法工作的状态,于7月31日去医院看病医生建议不要用脑安心休养不可工作9月15日开始好转但仍不能正常工作病情稍好一点陈某某即于11月4日至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咨询行政复议事宜。此外,陈某某因身体原因,未能及时接种新冠疫苗,就响应政府要求尽量减少外出的号召。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缴款通知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支付凭证、药物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付邮凭证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2021年8月2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自该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至11月7日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显然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其次,申请人所提出的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事由,缺乏正当性,并不足以产生中止法定申请期限计算的法律效果。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14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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