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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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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1-17 15:20:57   |   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苏晓俊、杨珍:

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青澄花园三区32幢存在擅自搭建的行为,具体为:在房屋负一层西侧,将下沉庭院改建为室内(面积为32.81平方米);在房屋一层西侧,将非本建筑内空间改建为开敞阳台(面积为8.28平方米),将非本建筑内空间改建为室内(面积为28平方米),将外廊改建为室内(面积为6.20平方米);在房屋一层南侧,将非本建筑内空间改建为门廊(面积为12.01平方米);在庭院西南处,将室外空间改建为亭子(面积为13.92平方米);在房屋二层西侧,将非本建筑内空间改建为露台,将非本建筑内空间改建为室内(面积为32.46平方米),将两处露台改建为室内(面积分别为4.67平方米和7.10平方米);在房屋二层南侧,将屋面改建为室内(面积为9.70平方米),将非本建筑内空间改建为露台;在房屋二层东侧,将露台改建为室内(面积为6.40平方米),将非本建筑内空间改建为露台;均处于已建成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责令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青澄路99号青澄花园三区32幢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搭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园城执罚决〔2023〕Z3-4号)均送达未果,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608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苏晓俊 杨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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