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8号
苏EM4664、苏E6FM33、苏E30X37、苏E9Y5Y5、苏E7Z1X0、苏E9BA31、苏E27T1U、苏E66309、苏E6B31Z、苏E76YB3、苏E99UQ5、苏EW12X4、苏E9P6Y3、苏EHB640、苏ET5B29、苏E1RQ98当事人:
你(单位)不按照规定在城市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现已调查终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现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南施街233号城市管理大厦1楼;联系电话:0512-62876293)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