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4号
周永清:
你于2020年12月27日在苏州工业园区镇中北街、金陵西路口,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法律规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的法律规定,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城法罚决字〔2021〕第0300014号),并于同日向你(单位)送达。
截至目前,你尚未履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佰元整。
有关《催告书》(苏园城法罚催字〔2021〕第0300012号)已作出(详见附件),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南施街233号城市管理大厦1楼;联系电话:0512-62876293)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