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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江苏省倡导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30 17:15  |  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江苏省近日印发了《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江苏省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报告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报告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和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信用主体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等活动中,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者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申请查询行政相对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此外,地方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公布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方式,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报告出具等服务。

信用评价报告是指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委托,通过采集、整理、加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的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产品。《办法》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参照指引出具信用评价报告。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办法》鼓励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诚信自律,减少证明材料,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或审批。此外,强调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监督管理。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实施失信惩戒;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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