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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我市开展2023年护理院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时间:2023-05-09 16:43  |  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为强化护理院监管,规范护理院执业行为,提升护理院优质服务水平,我市开展新一轮护理院规范建设信用评价工作。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施分级评价

评价主体即发证机关,按发证权限由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完成评价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护理院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监督指导,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发证护理院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发证护理院的信用等级评价。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D级单位整改合格后可提升为C级,对出现重大问题(参照《信用评价规范》中“※※”“※”两类关键项目)需降级的,由发证机关进行评价管理并确定相应等级,及时向社会发布。

卫生健康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分别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差)。得分率≥90%的为A级(优秀);80%<得分率<90%的为B级(良好);得分率≤80%的为C级(一般);“※※”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为D级(差)。各县(市、区)评出的A级(优秀)单位须经市卫生健康委复核后确定。

评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理院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护理院卫生健康信用评价规范》(以下简称《信用评价规范》)。

来源:苏州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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