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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中小企业租赁园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金的通知

时间:2020-06-09 15:00:00|来源:|浏览量:|字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相关国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园区党工委 管委会关于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工〔2020〕31号)和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免中小企业租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金的通知》(苏财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承租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具体办法如下:

一、减免对象

承租单位经营性房产(含场地等)、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并且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减免金额

2020年2月免收,2020年3月、4月减半收取。

三、减免办法

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尚未全部缴纳,且尚未缴纳部分能覆盖减免金额的,从后期租金中扣除相应减免金额。

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已全部缴纳的,或虽然尚未全部缴纳,但尚未缴纳部分不能覆盖减免金额的,经相关各方协商,可以无偿将原合同租赁期顺延二个月,也可以由出租方按减免金额退回承租方。

四、租金减免的程序

(一)承租户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中小企业证明文件(会计报表,社保等)、营业执照等。通过国企委托出租的单位,减免申请材料由相关国企统一汇总后报单位。

(二)出租方审核确认,除审核承租户提交的资料外,还应关注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

(三)相关各方以租金抵扣或租期顺延或租金退回的方式签订减免租金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四)履行补充协议。

(五)减免租金情况由出租单位报园区财政局备案。

五、租金退回的具体操作

(一)通过国企委托出租的单位,租金退回工作由单位和相关国企共同办理,退回租金由国企先行垫付,单位按预算管理要求申请预算后返还国企。

(二)经批准自行出租的单位,租金退回工作由单位办理,单位按预算管理要求申请预算。

六、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及相关国企应及时将政策告知相关承租户,以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能充分享受惠民政策。

(二)在疫情期间租赁到期,按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租的,可以暂不进行公开招租,由出租单位按不低于原合同价与原承租户签订临时协议,合同期至疫情结束。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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