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现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0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公告注销。相关单位如有异议,请在此公告公示后十五日内联系我局问询或说明(联系电话:0512-66681257),逾期将按公告办理。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下列特种设备的,必须依法经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擅自使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处罚。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