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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欲玩游乐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3 15:55:20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罚〔2023Z13号

当事人苏州欲玩游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C6CCW579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3幢L6层B)06-05/06/07/08号

法定代表人:胡颖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21日,本局收到上级部门暗访线索,按线索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相关情况。该案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内设置有2台电子游戏设备,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前台收银处以及该游戏机周边等显著位置均未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经合规指导,当事人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已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已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主体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2.对当事人做的现场笔录与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事实;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入口处、前台收银处以及游戏机周边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事实;

5.当事人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入口处、前台收银处以及游戏机周边整改后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有成效的事实;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上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情况打印件,证明无行政处罚记录的事实。

2023年10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园市监罚告〔2023〕Z13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企业,理应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检查当日,当事人游艺娱乐场所入口处、前台收银处以及游戏机周边显著位置均未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行为,已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确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但鉴于当事人从在经营场所张贴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游戏设备也疏于管理。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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