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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寻觅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1 15:51:10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罚〔2023Z09

当事人苏州寻觅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CFL7LH9F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锦丰商业广场3幢3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家樑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属的网鱼网咖网吧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网络文化监控平台发现该系统主机端及电脑终端均处于离线状态的情况。该案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3年8月7日,当事人网吧经营现场共有15名消费者上网,“智慧网文”网络文化监控平台主机端及电脑终端均处于离线状态,且网吧运营电脑也无其他经营管理技术设施软件运行。当事人当场重启“智慧网文”系统后,主机端处于在线状态,部分新开启的电脑终端也处于在线状态。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已恢复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整改完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主体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3.计费收银端上机基本信息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正常对外营业且上机总人数情况的事实;

4.“智慧网文”网络文化监控平台主机端及电脑终端均为离线状态照片,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5.对当事人做的现场笔录与询问笔录,证明其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6.重启“智慧网文”网络文化监控平台后主机端及终端在线情况照片,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并有成效的事实;

7.“智慧网文”网络文化监控平台系统后台、主机端在线情况照片截图,证明当事人已整改恢复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8.公示的网络安全制度及巡查记录照片,证明当事人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并开展网络安全巡查的事实;

9.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上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情况打印件,证明其无行政处罚记录的事实。

2023年10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园市监罚告〔2023〕Z09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智慧网文”网络文化监控平台是江苏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当事人作为知名连锁网吧网鱼网咖旗下加盟店,理应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检查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安装“智慧网文”网络文化监控平台并未开启15名上网消费者正在使用的电脑也均未打开“智慧网文”系统终端的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及时恢复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并5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全辖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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