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不罚〔2023〕Z16号
当事人:苏州众信星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6397403J
住所: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思安街99号鑫能商务广场1幢1605-030室
法定代表人:韩丽
2023年9月7日,本局联合苏州工业园区文体旅游局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旅游市场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悬挂《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该案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苏州众信星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苏州众信星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2.对苏州众信星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做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苏州众信星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3.对苏州众信星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的执法记录视频,证明2023年9月7日对苏州众信星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事实;
4.对苏州众信星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证明苏州众信星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悬挂《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8月2日告知苏州众信星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周海燕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证明苏州众信星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受到过行政部门处罚的事实;
7.情况说明,证明苏州众信星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园市监不罚告〔2023〕Z1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一家旅行社,未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规定,已构成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要求当事人加强《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