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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相然娱乐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1 15:54:46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罚〔2023Z11

当事人苏州相然娱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0PWJA71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1699号3层03-37B号

法定代表人:王芳                                 

身份证件号码:

2023815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牧歌KTV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包厢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该案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其歌舞娱乐经营场所A09包厢内接纳有1名未成年人(出生于2013年3月7日),该名未成年人由1名成年监护人(母亲)陪同,该包厢消费金额为39.9元,检查期间,当事人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对A09包厢内顾客及未成年人进行了劝离和退费,并关闭相关包厢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2023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视频及现场笔录,证明在A09包厢内接纳1名未成年人,并有1名成年监护人陪同的事实;

3.当事人对A09包厢消费者进行退款的照片和退款的消费结账单,证明该包厢消费金额为39.9元以及对消费者全额退费的事实;

4.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已将未成年人劝离的照片,证明对消费者进行劝离的事实;

5.2023年8月2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歌舞娱乐场所涉嫌擅自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6.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有“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标识照片,证明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事实;

7.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上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情况打印件,证明无行政处罚记录的事实。

2023年10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园市监罚告〔2023〕Z11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是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行为应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在歌舞娱乐场所擅自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接纳的未成年人全程有1名监护人陪同,发现问题后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劝离并全额退费、关闭包厢。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全辖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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