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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工业园区七彩翰林文化用品店(刘莉)

时间:2023-11-15 11:21:15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处罚〔2023〕Z15号

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七彩翰林文化用品店刘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94MA1YYNA87G

住所

经营者刘莉

身份证件号码:(略)

2023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该案于20239月12日立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海悦花园一区5栋121室的经营场所的书架上,摆放了中学小学教科书共计56进行零售。当事人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未取得发行中学小学教科书相关资质。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清单,销售出版物的具体数量金额无法核算,当事人主动上交即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出版物总计56本,总码洋金额为4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及对当事人做的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活动以及主动上交相关出版物的事实;

3.现场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出版物零售活动的事实;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苏园市监登通字2023〕Z15号)、《物品(场所、设施)清单》、相关出版物的书籍清单,证明当事人所销售出版物的名称本数、单价和总码洋以及我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

5.《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苏园市监解登字〔2023〕Z16号)、《物品(场所、设施)清单》,证明对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苏园市监强制〔2023〕Z18号)、《物品(场所、设施)清单》,证明对当事人主动上交的出版物实施扣押的事实;

7.当事人取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20日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8.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上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的事实

202310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园市监罚告〔2023Z15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的规定当事人的出版物零售行为属于出版物的发行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却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发行中学小学教科书相关资质,却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主动上交出版物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擅自发行的出版物56本;

2.并处8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全辖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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