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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名殿坊娱乐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1 17:29:22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处罚〔2023〕Z05

当事人苏州名殿坊娱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48JTW6U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金陵西路498号8幢105-106室

经营者马刚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410日,本局接到苏州工业园区文体旅游局移交的文化市场案件线索移交单,线索显示苏州名殿坊娱乐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情况。该案于2023年415日立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同其隔壁苏州工业园区美奇奇餐饮店店招为“8090主题餐厅法定代表人共同经营该两家企业,在饭店消费满一定金额可免费在KTV包厢唱歌,该歌舞娱乐场所主要用于吸引饭店顾客消费KTV包厢不另收取费用且不单独对外经营,经营场所内无单独收银系统,KTV包厢相关营业收入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3.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执法记录,证明当事人被检查时经营场所的情况;

4.唯亭派出所提供的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记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5.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营业情况,证明当事人被检查时未开门营业的事实;

6.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其经营场所内情况,证明当事人包厢内自助点场设备齐全的事实;

7.当事人餐饮消费送自助唱歌服务宣传单,证明当事人进行餐饮消费送自助唱歌服务宣传事实;

8.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收银系统情况,证明当事人与苏州工业园区美奇奇餐饮店共用前台收银系统且收费项目为餐饮费无包厢费用事实;

9.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与苏州工业园区美奇奇餐饮店法定代表人之间关系,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与苏州工业园区美奇奇餐饮店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共同生活且育有子女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部门处罚的事实。

2023年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园市监罚告〔2023〕Z05),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当事人提供歌舞娱乐服务虽不收取费用,但仍属于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关闭擅自经营的娱乐场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陵西路498号8幢105-106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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