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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邹国辉

时间:2023-07-31 10:25:50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罚〔2023Z06

当事人邹国辉

住所(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2023年6月1日,本局接到苏州工业园区宣传和统战部新闻出版案件线索移交单,执法人员按线索前往某广场一楼实地检查,发现邹国辉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相关情况。该案于2023年6月7日立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六一节前夕分包下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一楼中厅市集部分区域摆摊销售书籍,为期6天。

当事人销售书籍时,无财务结算系统且财务账目混乱,售出书籍的具体数量金额无法核算。当事人主动上交的书籍即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总计186本,总码洋金额为4893.1元,且无法提供进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及对当事人做的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事实;

3.当事人在集市摆摊销售书籍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摆摊销售书籍的事实;

4.当事人在集市摆摊销售书籍进行收款的二维码照片,证明当事人摆摊销售书籍收款方为其个人所有的事实;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苏园市监先登〔2023〕Z01号)、《物品(场所、设施)清单》,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存有书籍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市集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某生活广场现场租赁摊位开展书籍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7.《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苏园市监解登〔2023〕Z02号)、《物品(场所、设施)清单》,证明对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书籍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

8.当事人主动上交的销售书籍情况清单,证明当事人主动上交摆摊销售书籍的本数、单价、总码洋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苏园市监强制〔2023〕Z03号)、《物品(场所、设施)清单》,证明对当事人主动上交书籍实施扣押的事实。

2023年7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园市监罚告〔2023〕Z06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出版物零售经营活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的规定当事人零售书籍的行为属于出版物的发行行为。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却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书籍行为是以参加市集摆摊等形式进行,其财务账目混乱无财务结算系统,售出书籍的具体金额无法核算,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186本书籍,总码洋金额4893.1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第四项“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按其售出出版物总码洋4893.160%计算经营数额,故认定违法经营额为2935.86元。

鉴于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持续时间较短主动上交书籍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的规定。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擅自发行的书籍186本;

2.并处1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全辖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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