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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晨

时间:2023-06-29 10:11:52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处罚〔2023Z04

当事人:李晨                    

住址: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2023年3月30日,本局接到苏州工业园区文体旅游局的《苏州工业园区旅游市场监管线索移交单》称: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屿国际”)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调查期间发现“寰屿国际”的法定代表人李晨是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的有关责任人员,该案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寰屿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寰屿国际”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带有“寰屿国际”标志的马尔代夫、塞班岛等包含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的包价旅游产品宣传图片。

“寰屿国际”通过代理招徕2名游客参加了名为“清迈+清莱5天4晚纯玩跟团”的包价旅游服务,以总价方式收取旅游费用7960元,然后交由供应商四川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国旅上海分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并负责接待,“寰屿国际”向“四川某国旅上海分公司”支付旅游服务采购款7760元。

“寰屿国际”通过代理招徕2名游客参加了名为“纯净新西兰10天7晚”的包价旅游服务,以总价方式收取旅游费用45200元,然后交由供应商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国旅”)签订旅游合同并负责接待,“寰屿国际”向“北京某国旅”支付旅游服务采购款44200元。

“寰屿国际”通过上述两单旅游业务,共从中获利1200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2.对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做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3.对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的执法记录视频,证明2023年3月29日对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事实;

4.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李晨的微信朋友圈截图,证明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晨微信朋友圈宣传马尔代夫、塞班岛等旅游产品的事实;

5.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总旅游业绩”表格,证明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销售旅游产品及获得利润的事实;

6.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清迈+清莱5天4晚纯玩跟团”的《团位确认书》,证明游客参加的是供应商四川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产品的事实;

7.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纯净新西兰10天7晚”的出境旅游合同和出票确认单,证明游客参加的是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产品的事实;

8.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款记录和转账记录(清迈+清莱5天4晚纯玩跟团),证明“清迈+清莱5天4晚纯玩跟团”行程中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游客费用、安排行程、向供应商转账的事实;

9.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款记录和转账记录(纯净新西兰10天7晚),证明在“纯净新西兰10天7晚”行程中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游客费用、安排行程、向供应商转账的事实;

10.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四川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证明四川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

11.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李晨微信朋友圈删除旅游产品的截图,证明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晨已删除旅游产品宣传的事实;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件,证明苏州寰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受到过行政部门处罚的事实。

20236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园市监罚告〔2023〕Z0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带有“寰屿国际”公司标志的包价旅游产品宣传图片。“寰屿国际”招徕旅游者参加“清迈+清莱5天4晚纯玩跟团”、“纯净新西兰10天7晚”这两项旅游产品,并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收取旅游费用,以上行为已经属于旅行社业务中的招徕行为,“寰屿国际”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寰屿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有关责任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和“寰屿国际”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寰屿国际”经营的旅游业务较少,且游客最终是由有资质的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全辖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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