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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星都汇

时间:2023-06-30 16:22:09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处罚〔2023〕Z01号

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星都汇娱乐中心(经营者:孙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94MA21PU7W6A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202-208号2幢三楼

经营者孙虎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2月23日,我局接到苏州工业园区文体旅游局移交的文化市场案件线索移交单,线索显示苏州工业园区星都汇娱乐中心(经营者:孙虎)涉嫌存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情况。该案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分别在2022年7月29日、30日、31日、2023年1月15日、2月21日、22日在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202-208号2幢三楼的营业场所合计对外经营KTV包厢24个,共获得营业收入81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许可事项和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2023年2月23日现场检查视频证据提取单、包厢内设备照片证据提取单及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具备营业条件的事实;

3.2023年2月28日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4.2023年3月7日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收入明细表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园区测绘工程项目测绘成果报告》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材料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正在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部门处罚的事实。

    2023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园市监罚告〔2023〕Z01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分别在2022年7月29日、30日、31日、2023年1月15日、2月21日、22日合计对外经营KTV包厢24个,共获得营业收入8168元,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关闭擅自经营的娱乐场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202-208号2幢三楼);

2.没收违法所得8168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全辖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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