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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周道明

时间:2023-05-19 10:27:37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市监罚〔2023Z02

当事人周道明

住所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2月27日,本局接到举报线索,举报人称“Aaron妈妈苏州遛娃”微信公众号售卖《鲨鱼宝宝BabyShark音乐儿童剧》(以下简称《鲨鱼宝宝剧》)的演出门票无相关资质问题等情况。该案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6月以个人名义注册开通“Aaron妈妈苏州遛娃”微信公众号,用于宣传推广组织策划的线下幼儿亲子活动。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在以上公众号推文中发布《鲨鱼宝宝剧》的宣传及购票链接,同时组建微信聊天群以个人名义销售该剧演出票共计305张,73400元票款收入全部由当事人个人收取。全部收入以对外销售价与演出方结算完毕,未加价销售,未获利,认定无违法所得2023年3月2日,当事人注册成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担任法定代表人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主动下架演出票务销售经营业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信息;

2.当事人在“Aaron妈妈苏州遛娃”微信公众号开展演出宣传、票务销售等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从事演出票务销售的事实;

3.2023年3月6日、3月13日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材料复印件,证明宣传销售的演出剧目通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

5.当事人提供的演出票务宣传销售授权委托书,证明获得演出方票务宣传销售授权情况;

6.当事人销售《鲨鱼宝宝剧》演出票收款记录、收款汇总表以及购票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演出票销售收入及获利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已于2023年3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演出票务销售推文下架材料,证明已下架演出票务经营业务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相关材料,证明积极整改办理许可资质的事实。

2023年5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园市监罚告〔2023〕Z02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处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故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组织策划线下亲子活动时,未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明确:演出票务经营是演出营销的重要环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综上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等演出营销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销售演出票务在演出方的授权下进行,违法行为较轻微、持续时间较短,未获利且主动整改减轻危害后果,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全辖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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