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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
时间: 2023-07-27 14:20:10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3-07-27 14:20:10

【案情简介】

202191016时许,黄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苏州工业园区某路段由东向西直行,在经过交叉路口时,与梁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东向北右转弯时相撞,事故致黄某某倒地受伤,两车均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双方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解决纠纷,黄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园区交通警察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园区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先向黄某某了解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及具体损失金额,同时就梁某某与黄某某之间的纠纷向处理室民警了解情况。民警将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的情况如实告知调解员。事故发生于2021910下午1620分左右,黄某某下班回家途中驾驶电动车沿着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梁某某驾驶机动车由东向北右转弯,发生交通事故的路口是一个十字路口,事发时东西向信号灯为绿灯,梁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转弯时没有注意仔细观察,未按规定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于是最终认定由梁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调解员对该起交通事故的案件信息与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了解清楚后,即刻电话联系梁某某,梁某某表示目前车辆已经维修完毕,自己也在开始维修时垫付了一部分费用。据她了解,误工费赔偿需要黄某某提供工资收入证明,但黄某某却无法提供,且态度强硬无法沟通。因此梁某某认为是由于黄某某自身的问题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现在却要要求她承担赔偿费用,她明确表示拒绝赔偿。

调解员在与黄某某沟通的过程中,黄某某表示自己已经退休,现在一家私企从事保洁工作,黄某某个人认为其这种特殊情况单位一般不会为她开具工资收入证明。黄某某称,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明确表示可以赔偿误工费,但并没有明确说明需要让她提供相关材料,现在需要履行赔偿责任时才突然要求她提供材料。黄某某认为这次交通事故是机动车全责,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就只能找机动车驾驶员赔偿。黄某某受伤后从住院做手术到出院共十天时间,经过半年多的治疗现在已基本康复,其表示自己的要求也不高,医药费11020元、误工费9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费1000元、车损440元,只需要赔偿这些费用即可,没有其他要求。

经了解黄某某的情况后,调解员告知黄某某这起交通事故是梁某某全责,但是赔偿费用不是她要求多少就能够赔偿多少的,每种伤情都有相应的赔偿期限,是按照期限以及相应的材料来计算赔偿金额的。调解员耐心劝导黄某某,其提出的赔偿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不能一味的埋怨梁某某与保险公司,每种伤情赔偿都有相应的标准,并且需要配合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才能合理维权。随后,调解员与该起事故责任方机动车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人伤理赔专员取得联系,经过沟通,保险公司表示只要黄某某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误工费可以适当的予以赔偿;黄某某表示其是信任调解员的,并希望调解员能够出面帮助她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在此种情况下,调解员让黄某某先回去准备相应的材料,调解员则就黄某某的伤情与保险公司商定误工、营养、护理期限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费用等问题。

调解员与保险公司商定好赔偿方案后立即与黄某某取得联系,告知其除误工费以外能够赔偿的具体金额,黄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调解员向黄某某说明,误工费赔偿必须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无法赔偿,黄某某表示其2天之内即可拿到证明材料。紧接着,调解员又与梁某某取得联系,告知其黄某某的赔偿标准以及其先期垫付的费用之后该如何理赔,同时与梁某某商定协议签署日期,因梁某某当时的健康码为黄码,故无法采取面对面的方式签定协议。于是,调解员提出可以通过“8+X”网上处理平台处理此案,最终双方于2022615日签定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由梁某某按责赔偿黄某某本次交通事故医药费、营养费、车损费、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3838元。该笔赔偿费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别划入黄某某的银行账户23000元,划入梁某某的银行账户838元,费用预计一周内付清,双方对本次调解工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旨在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工作中,首先需要对纠纷双方的情绪进行安抚,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谈话沟通,说理说法。分别谈话沟通是为说理说法营造一个对双方当事人都相对独立、宽松的气氛环境。其次,根据案情需要,分别谈话后,初步意见达成或矛盾纠纷有所缓解的情况下,再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进行当面沟通,说理说法,从而促使矛盾化解,纠纷消弭,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及其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应当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准绳,以事实情况为依据。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员除了需要向当事人进行情况了解外,还需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调解过程中要对现场事态整体把控,防止矛盾纠纷升级,要初步判断把握好以上各方面情况,调解员才能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有理有据,平衡各方利益,最终达成合法合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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