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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邓某某、杨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时间: 2023-04-27 16:08:36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3-04-27 16:08:36

【案情简介】

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经纪公司”)和邓某某、杨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于2019917日签署了《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协议约定邓某某、杨某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为其提供居间服务购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房产,邓某某、杨某应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购买房屋总价款的1%作为居间方服务报酬。2019924日,在某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下,邓某某、杨某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签订了《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人民币750万元。因邓某某、杨某未按约定向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剩余中介费尾款37500元,某房产经纪公司便将邓某某、杨某诉至法院。收到起诉申请后,园区迅速启动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将案件委派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园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园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该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随即通过电话与邓某某、杨某进行了沟通。杨某表示某房产经纪公司并未履行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居间服务义务,理由是邓某某、杨某与案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并未完成,且房屋买卖双方已产生纠纷并经过法院起诉及上诉的流程。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的结果是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所以杨某认为某房产经纪公司未履行服务义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不同意支付某房产经纪公司的诉请中所述的剩余中介费尾款。随后人民调解员与某房产经纪公司代理律师进行电话沟通,得知邓某某、杨某与案外人房屋出卖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达成是因为邓某某、杨某未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付款,且邓某某、杨某在某房产经纪公司协调下仍一再拖延,最终导致案外人房屋出卖方将其二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案外人房屋出卖方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要求邓某某、杨某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故某房产经纪公司认为其已履行完成居间服务,不存在邓某某、杨某所诉的情况。

人民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并初步了解了双方情况后,及时查阅了关联案件的判决文书,再次与邓某某、杨某进行沟通。此时邓某某、杨某才承认其确实是未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付款,但理由是因为20202月起苏州突发疫情管控,其为响应政府的号召居家未到银行办理相应转账业务才导致付款延误,不能全部归责于其二人。对于人民调解员提出的为何没有通过手机或电脑办理转账业务的疑问时,杨某则表示自己与邓某某两人年事已高,不会使用线上平台转账。人民调解员在安抚杨某情绪的同时,向其解释了法院判决书的效力以及法院对其二人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做出了判定,即邓某某、杨某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其二人认为的不可抗力客观因素确实存在,但不足以作为延迟履行支付义务的合理充分条件,故本案中某房产经纪公司主张的中介费是合理的。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释法,双方同意到法院现场进行进一步的沟通调解。在现场调解过程中,邓某某、杨某表示已经因为与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仅没有买到想买的房屋,而且还损失了违约金,自己的损失已经很严重了,希望在本案中能够降低损失。某房产经纪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可以理解邓某某、杨某的现状,通过争取某房产经纪公司将诉请金额降低到10000元,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邓某某、杨某当场支付某房产经纪公司中介费100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纠葛。调解成功后邓某某、杨某对调解员表示感谢,案件的成功调解将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居间中介合同纠纷划上句号,避免了邓某某、杨某再次花费人力、物力进行应诉,而且争取到了某房产经纪公司的让步,减少了当事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双方对调解过程和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居间中介合同纠纷,首先在调解过程中针对当事人所述信息的不对称,需要人民调解员多方面了解事实情况,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其次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经过法院审理裁判认定了违约情况,有利于人民调解员通过释明法律文书的效力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责任及风险。最后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协调双方妥协让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达成共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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