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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方某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
时间: 2022-04-19 10:05:19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2-04-19 10:05:19

【案情简介】

2021527日,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起诉方某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事实与理由中,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方某在淘宝网站上开设了一家同品牌名称实体正品的网店,方某明知申请人该体育品牌的知名度,未经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许可,在淘宝网站上宣传、销售非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并且带有与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的运动服装商品,商品总销量85件,方某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方某擅自在网页上将该体育品牌作为其商品名称,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申请人商誉,以不正当手段谋利,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对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商标注册证证明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系商标的专用权人的事实;提供争议裁定书证明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品牌logo和名称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提供公证书证明方某长期在淘宝网上销售带有与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的鞋服,侵犯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请为1.要求方某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要求方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依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园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园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该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随即先通过电话沟通形式对当事人方某进行询问调查。经了解,当事人方某认可在淘宝网站开设店铺销售该体育品牌商品,对于申请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案由,方某辩称自己一直在向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许可权,并且于2021610日已取得由申请人授权的许可,故认为其销售行为不能认定为知识产权及竞争,对于申请人诉请赔偿金额性质不予认可。调解员遂联系申请人方代理律师陈某某了解方某代理权申请事实情况,并沟通赔偿费用金额情况。经核实,代理律师表示方某申请许可情况属实,但方某的商标侵权行为系许可授权前发生,侵权赔偿金额可以与方某沟通调解。调解员便与申请人代理律师陈某某、方某双方约定于624日进行线上调解。

2021624日,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陈某某与方某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就知识产权侵权的性质及程度进行了激烈的争辩。调解员在线听取双方陈述后,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一、方某的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赔偿金额。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当事人方某认可了在其未取得申请人许可授权前使用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及出售相关产品,该行为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愿意承担相应金额的赔偿。最终方某同意给予3500元作为侵权行为的损失赔偿款。

【调解结果】

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1. 双方确认方某于2021625日前一次性支付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3500元;2.上述协议达成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在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调解员对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进行电话回访,代理律师表示已收到方某足额支付的款项,对调解过程和结果均满意。

【案例点评】

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侵权商品种类广泛,涉及食品、服饰箱包、家纺、电子产品等多个品种。受疫情影响,通过生产、销售假冒防疫物资牟利的犯罪形式开始显现;二是知识产权呈现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的特点。互联网、物流行业快速发展,制假售假行为不再受地域限制,生产、批发、销售等多个环节的犯罪团伙之间联系更加紧密、隐蔽;本案中方某的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主观意愿非恶意,并主观上已取得许可,但侵权行为在先。针对以上的调解难点及特点,调解员需要从法条出发,对双方进行案情分析及赔偿金额的调解。此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对方某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及程度出发,促进引导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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