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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某物业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时间: 2021-05-20 09:23:09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1-05-20 09:23:09

【案情简介】

陆某某是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的业主,202065日清晨5点左右,其乘坐单元楼电梯准备出门买菜时,遭遇电梯突然停电,电梯门打不开,按下紧急呼叫按钮却没有任何反应。之后同单元楼的邻居听到有人呼救,帮忙联系了物业公司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随即通知电梯维护公司到位,将陆某某从电梯里救出,此时距离陆某某被困电梯已经过去两个小时。陆某某受到了不小的惊吓,加上年纪较大,在电梯被困时间较长,事发后几天时常感觉身体不适,之后去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5462.64元,出院后就医疗费用报销一事与物业公司意见不一产生纠纷,双方向苏州工业园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20625日,陆某某与某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来到苏州工业园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陆某某认为该笔医疗费是由于自己被困电梯后引起身体不适去医院治疗产生的,而电梯属于物业公司服务内容,理应由物业公司全部承担。同时,自己遭遇了一场电梯惊魂,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物业公司方称,第一,陆某某被困电梯是由于紧急呼叫按钮失灵所致,这个属于电梯维保方面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已将小区内所有电梯的维修保养委托给具有维保资质的某电梯工程公司进行,陆某某应找某电梯工程公司赔偿;第二,当时将陆某某从电梯里救出时并未表示身体有受到损害,只是说受到了惊吓,这一点当时在现场的物业公司保安、保安主管以及其他几名业主都可以作证。根据陆某某病历卡的医院诊断记录,该笔医疗费用医治的均是陆某某的自身疾病,与被困电梯导致的损害没有直接关联,不应全额赔付医疗费。出于情意,物业公司愿意出1000元钱作为对陆某某的补偿。

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物业方的意见后,总结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2个:1.陆某某被困电梯,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2.陆某某主张赔偿医药费5462.64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是否合理?

1.陆某某被困电梯,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调解员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在电梯出现故障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助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陆某某被困电梯近两个小时,物业公司却未能发现电梯故障,足以认定在管理上存在疏漏。而且在故障发生后,物业公司也未能采取应急救助措施,而是通知电梯维护公司人员到场,延误救助时间,致使陆某某实际被困电梯长达两个小时之久。对于陆某某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电梯维护公司在维保方面存在过错,可以在先行承担责任后,再向电梯维护公司进行追偿。

2.陆某某主张赔偿医药5462.64以及精神损失费5000是否合理?调解员认为,对于陆某某因电梯被困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赔偿,但赔偿项目要与被困电梯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合陆某某提供的病历清单,陆某某此次医治的项目是脑供血不足和骨质增生。医院诊断书上面亦清楚载明,陆某某的骨质增生已存在多年,并不是此次电梯事件所导致。结合法院以往判例,陆某某主张关于治疗自身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一般不会支持。至于精神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陆某某主张的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如果起诉到法院,一般很难得到支持。考虑到陆某某年事已高,也没有提出营养费等其他赔偿,建议物业公司从服务业主、关爱老人的角度出发,在赔偿金额方面再适当提高一点。最后物业公司表示,愿意赔偿陆某某4000元,陆某某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陆某某人民币4000作为电梯被困事件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该笔款项履行后,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葛。

【案例点评】

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调解工作是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法的过程,人民调解员要充分了解矛盾发生的源头,将说服劝导工作贯穿于整个调解工作始终,确保纠纷双方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履行义务。本案进行调解时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不仅通过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分析其中利害关系,更是从知心朋友的角度,在调解时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消除对抗心理,最终有效打破僵局,促使双方尽快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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