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已逐步深入人心,然而垃圾“不分类”和“乱投放”等行为仍不时发生,本期我们一起来看看身边哪些不文明行为被曝光了。
金鸡湖街道:
个人:
时间:2023年07月28日14:19
地点:环州路半岛花园附近
违法行为:李某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处罚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
处罚结果:对该当事人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圆整(¥50.00)的处罚
公司:
时间:2023年7月26日
地点:南施街附近
违法行为:某公司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处罚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处罚结果: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娄葑街道:
个人:
时间:2023年7月13日下午
地点:扬清路红星美凯龙(苏州1号店)附近
违法行为: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处罚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对该当事人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圆整(¥50.00)的处罚。
公司:
时间:2023年7月13日上午
地点:企鸿路锦程之星小区
违法行为:某公司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配置容器的行为
处罚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对该当事人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圆整(¥4000.00)的处罚。
斜塘街道:
个人: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地点:永庆路附近
违法行为:李某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处罚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对该当事人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圆整(¥50.00)的处罚。
公司: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地点:钱家田路附近
违法行为:某单位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行为
处罚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对该当事单位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百圆整(¥500.00)的处罚。
胜浦街道:
个人:
时间:2023年06月06日
地点:苏州昆岭薄膜工业有限公司附近
违法行为: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处罚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居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错时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等上门收集。供餐单位、宾馆酒店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在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集、运输,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本机关决定作出给予贰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
时间:2023年08月10日
地点:振浦路滨江苑
违法行为:某公司未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
处罚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的。
处罚结果:对该当事人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处罚。
唯亭街道:
个人: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地点:水芙路阳澄湖风景区附近
违法行为: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处罚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对该当事人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圆整(¥50.00)的处罚。
公司:
时间:2023年06月21日
地点:葑亭大道金锦苑附近
违法行为:某公司存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的情况。
处罚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并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第五十三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的;
处罚结果:对该当事人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处罚。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