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年度核验的对象为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并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零售单位,包括2022年底前所有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2023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不参加)。
二、园区年检截止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三、核验内容
(一)检查发行单位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发现存在问题,应督促发行单位及时查找原因,及时予以整改。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的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如存在问题,应督促发行单位立即整改落实。
(四)总结发行单位2022年全年经营状况,包括本单位发行出版物主要类别、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发行网点分布、网店所在电商平台等情况。
四、核验方式
参加年度核验的零售单位通过“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年度核验,出版主管部门通过上述系统进行审核和行业信息汇总。
系统登录方式:登录江苏省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http://www.jssxwcbj.gov.cn),点击“便民服务”中的“在线办理”栏目,进入“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也可直接登录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系统用户名为各单位名全称,初始密码已统一重置)。
五、参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通过系统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通过系统填写)。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的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网上书店经营单位必须提供)。
材料(三)(四)扫描件或电子照片需通过“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在《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中上传。
六、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要求通过“江苏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年度核验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
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通过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门审定。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四)发行单位持续一年未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七、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年检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在线填报,审核通过后,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装用章,集中盖章地点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为方便信息沟通和年检咨询,请各单位经办人加入园区出版物零售年检工作微信群,请添加微信号:gucci333777,备注单位简称,拉入微信群。
园区宣传和统战部联系人:倪紫越0512-66681787。
苏州工业园区宣传和统战部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