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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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5-01-24 17:21:57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5-01-24 17:21:57


申请人殷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有关苏州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于2024年8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并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7月18日其在某某平台名为某某官方旗舰店购买的抹布系“三无产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但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责令改正,不予立案违法。

申请人提主要证据:举报详情、订单详情、产品照片、付邮凭证及签收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相关材料,主要答复意见:

1.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申请人称其于7月18日在某某公司的某某平台某某官方旗舰店的店铺购买了一袋抹布,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没有任何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联系方式等,为“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要求调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核查完毕,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对该次举报决定不予立案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相关事项。

2.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涉案产品销售页面及产品标签均标示产品系(洗碗)抹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涉案产品应按照该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予以标示,但不属于该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之产品。经核实,涉案产品系某某公司采购后自行分包并上网销售。现场检查发现,某某公司处库存产品以透明塑料袋密封包装,包装上贴有不干胶合格证,合格证上已依法标示相应内容。

经进一步了解,某某公司表示申请人所购产品(照片)虽未附有外包装袋,但应系从其某某网店内所购。对于申请人所述之收到的涉案产品无合格证及相应的标识信息,某某公司表示应系仓库打包发货时漏贴不干胶合格证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因申请人所购买到的涉案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依法责令某某公司改正。

因涉案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之产品,依法无须处罚,因此本次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调查。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和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附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系统时间轴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实物照片、涉案产品进货单据、责令改正通知书、付邮凭证及签收记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单,涉及主体为某某公司,举报内容为其于7月18日在某某平台某某官方旗舰店购买的抹布,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联系方式等,为“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对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要求对申请人赔偿,并对某某公司处罚。

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进行案件来源登记。7月26日,被申请人至某某公司现场检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苏园市监责改2024〕X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某某公司销售的抹布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确保销售产品有厂名厂址、合格证、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通知书。

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发现,某某公司库存产品以透明塑料袋密封包装,包装上贴有不干胶合格证,合格证上已依法标示合格证明、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等内容。某某公司称,申请人所购产品(照片)虽未附有外包装袋,但应系从其某某网店内所购,对于申请人所述收到的涉案产品无合格证及相应的标识信息,应系仓库打包发货时漏贴不干胶合格证所致。

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之产品,现场检查时已责令某某公司改正,涉案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于2024年7月29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不予立案决定,理由: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某某公司销售的抹布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及合格品等级等信息,申请人收到的产品为“三无产品”,对此某某公司称系仓库打包发货时漏贴标签导致,被申请人已责令该公司改正。

另查明,截至2024年8月23日,申请人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开通以来,共发起投诉举报1300余次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提举报详情、订单详情、产品照片、江苏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附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系统时间轴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实物照片、涉案产品进货单据、责令改正通知书、付邮凭证及签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无合格证等标识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该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之产品,因此被申请人向某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认为依法无须处罚。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殷某某有关苏州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12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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