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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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1-10-23 11:04:06 |来源: |浏览量:|字号:
2021-10-23 11:04:06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苏园行复第5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园市监不立字〔2021〕第G5014号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1年4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20215月27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园市监不立字〔2021G5014号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在京东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外套并申请了换货,收到换新商品因做工问题申请二次换货,该公司客服人员同意换货并在京东售后服务单中审核通过但是公司收货后又以客服人员工作失误为由,告知申请人系统不能操作二次换货且之后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关闭服务单综上,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存在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赔偿损失,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告知内容明显不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园市监不立字〔2021〕第G5014号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立案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依据:居民身份证、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服务单详情、进度详情、事件经过说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款。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主要答复意见:

1.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就相关情况向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查验了检验检测报告。申请人系在京东某公司官方旗舰店购买涉案商品,收货后申请人发起换货,某公司同意换货并为申请人换发新商品。申请人收到新商品后再次发起换货申请,问题描述为“做工问题”。某公司确认瑕疵后,客服误操作成同意二次换货,待该公司发现涉案同款商品无库存后,承诺在退货退款、重拍其他款式、退差的基础上再给予申请人一定的现金补偿,但未能与申请人协商一致。根据上述事实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反映的某公司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不能成立,且该公司已明确表明愿意退货、补偿,不存在无故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诉求的情形。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正当。

2.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1年1月28日2月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于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月22日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的主张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和依据: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报告、沟通记录材料、反映涉案商品质量的图片、服务单举报登记表、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付邮凭证及查询记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京东某公司官方旗舰店购买两件货号为FMXXXX的外套,收货后对其中一件外套先申请换货后转为申请退货,并于其后收到退款。申请人对另一件外套申请换货并于11月19日收到换新商品。11月20日,申请人以做工问题为由向某公司申请二次换货被拒绝,申请人不服,继续要求该公司予以换货。11月24日,某公司客服人员申请人沟通后同意二次换货,并在京东售后服务单中通过换货审核,审核意见注明“我们换货的流程比较久,需要2-3周左右的时间;我们店铺的库存变动比较大,我们会尽量保存库存,但不确保收到您的商品之后我们这边还有库存,假设没有库存了,我们会联系您,到时候您退款即可”等事项,后申请人将外套寄回某公司

2020年11月30日,某公司收到申请人退回的商品。12月9日,某公司客服人员告知申请人系统不支持二次换货操作,并与其协商退款后重拍的处理方式申请人告知商品已下架,无法重拍,并拒绝客服人员提出的“后续提供其他补偿”的方案,要求予以换货。其后在被申请人组织下,某公司出多种解决方案,包括:退重拍其他款式并给予涉案商品价款30%京豆补偿、退重拍其他款式并给予涉案商品价款30%现金补偿、退货并给予涉案商品价款50%现金补偿等,申请人则提出换货或者退货并承担赔偿责任等要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2021年1月28日、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认为某公司存在“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某公司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2月20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其后将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本机关分别提供和调取的居民身份证、服务单详情、进度详情、事情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报告、沟通记录材料、反映涉案商品质量的图片举报登记表、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付邮凭证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开展市场监管的法定职权机关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同时本次行政复议的审理对象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提出的赔偿损失民事领域诉求,申请人可以另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市场监管领域中惩处的“以次充好”,包括行为人以骗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用低档次、低等级商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商品,或者用废旧商品冒充新的商品等行为,某公司并未实施此类行为。2.某公司“为何无法二次换货、协商过程”等事项进行了解释说明,再结合该公司多次向申请人提供退货补偿等解决方案客观情况,尚不能认定该公司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欺诈,也不宜认定该公司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了申请人的“三包”要求,故被申请人认定该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园市监不立字〔2021〕第G5014号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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