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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质量品牌建设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时间: 2023-04-26 14:23:41   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支持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0〕71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苏园科〔2021〕44号)、《相城区质量品牌建设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相政办〔202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相合作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深入推进技术标准战略

(一)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标准。增强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意识,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标准研制与创新能力的提升。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60万元资助。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资助,第三位至第五位均给予每项不超过15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12万元资助,第三位至第五位均给予每项不超过6万元资助。

所有标准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均按相应标准制定项目的60%给付。

(二)加快培育团体标准。以服务创新驱动和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鼓励各领域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为重点,大力开展基于自主创新技术的团体标准的研制。对注册在苏相合作区的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正式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对团体标准实施良好行为评价且评价结果为通过的团体标准,给予该社会团体每项不超过10万元资助,每年每个团体资助项目不超过3项。

(三)争创标准创新贡献奖。对主导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60万元、36万元、18万元的奖励,第三位至第五位均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

对主导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第三位至第五位均分别给予15万元、9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

(四)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推动合作区企业单位深入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10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5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的,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5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给予每项10万元资助。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10万元资助。

(五)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大力发展具有标准化与产业融合研究、国际标准化指导、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研制、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功能的标准化服务机构,对注册在苏相合作区,服务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活动成效良好的标准化服务机构,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技术壁垒预警信息、标准研制指导、标准体系构建等服务的标准化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推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承办重大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和项目,形成国内外标准化重要资源的集聚效应,为苏相合作区产业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六)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鼓励苏相合作区产业和技术领军人才成为熟悉国内外标准和技术规则的标准化专家人才,对当年度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所在工作单位,给予30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

(七)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资助。

(八)鼓励企业争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获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资助经费3.5万元;获国家3A级的,资助经费2.1万元;获省4A级的,资助经费2.1万元;获省3A级的,资助经费7000元。

二、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一)鼓励企业创新质量管理方法。新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新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新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获评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企业,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发放。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品牌认证。对新通过“江苏精品”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通过“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企业,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发放。

(三)鼓励企业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新获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等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等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展质量提升微创新。围绕质量管理改善活动,在岗位、班组、团队对生产工艺、操作流程、服务规范、管理方式、营销模式、产品包装设计等方面进行持续改进与优化,提高企业管理质量和效率,推动企业逐步形成由点到面、由产品到产业的全面质量提升,鼓励企业参加苏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质量提升微创新成果竞赛,对获得苏州市质量提升微创新成果竞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团队分别奖励5、3、2、1万元。

三、强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一)加强知识产权创造

1、促进专利产出

以授权证书及相应缴费凭证为依据,对获得授权的境内外发明专利按不超过企业缴纳官方费用50%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主体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2、推动商标发展

(1)以商标注册证为依据,合作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首次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以商标注册证为依据,新获准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奖励20万元。

(3)以商标注册证为依据,对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商标每个国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每件商标年度奖励不超过2万元;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

同一主体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3、培育高价值专利产出

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对合作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1:0.5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推动知识产权技术转化

(1)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等为依据,支持合作区内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国有(控股)企业吸纳专利成果。对企业吸纳的发明专利按实际支出的转让费、许可费等予以不超过5%的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享受补贴不超过50万元。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等为依据,支持合作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成果,年度转让、许可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30件(次)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1)以质押登记通知书、借款合同及还款凭证等为依据,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合作区内企事业单位,按不超过知识产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50%的标准给予补贴,且补贴标准按照放款利率不高于上一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值的2倍给予贴息。对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担保费、评估评价等服务费,按市局政策要求分级承担。同一单位累计补贴不超过2年,每年最高累计享受市级、区级资助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利息费、担保费、评估评价等服务费各项成本总和。

(2)根据市级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发行可流通证券的资助,对运用知识产权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或原始权益人,给予利息、税费、担保费及相关服务费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用于降低融资成本,同一单位每年最高累计享受市级、区级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综合融资成本,每年资助不超过2项。

(3)以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转移证明材料及企业章程等为依据,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24个月的企事业单位,按不超过其实际入股的作价金额5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同一单位累计补贴不超过2年,每年最高累计享受市级、区级资助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入股的作价金额。

(4)以保险保单及发票为依据,对重点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根据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对其所缴保费和因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产生的评估费给予最高100%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最高累计享受级、区级资助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所缴保费和评估费的总额。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

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合作区内企业设立保护基金100万元。

2、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1)以法院判决书及费用凭证等为依据,对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知识产权(仅限专利和商标)维权并获得胜诉或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合作区企事业单位,按照维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范围包括: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无效请求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每件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以案件行政裁决书、商标无效宣告、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费用凭证等为依据,对通过向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裁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无效、商标异议并且获益的合作区企事业单位,对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官方费用(含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请求费、商标异议费等)进行全额资助,每件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每家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30万元,多个案件涉及同一项知识产权的,仅资助一个案件。

(2)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以国外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为依据,合作区企事业单位在国外对于专利侵权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并取得积极成效的,经专家评审,对实际支付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的维权支出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件案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多个案件涉及同一项知识产权的,仅资助一个案件。

3、强化规范化市场示范引领

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对新承担省“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奖励10万元;对新承担市“正版正货”承诺街区、承诺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奖励5万元。

(四)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1、培育知识产权强企

(1)以标准文本为依据,推动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标准必要专利价值最大化,企业将拥有的发明专利转化为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助。同一专利转化为多项标准的,或是同一标准包含多项专利的,仅按一项资助。

(2)以上级知识产权部门认定名单为依据,对进入市级知识产权强企榜单,获得知识产权突出贡献奖的,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1:0.5的比例予以奖励。

(4)以上级知识产权部门认定名单为依据,对新认定为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成长型企业的,择优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扶持。

(5)以上级知识产权部门认定名单为依据,对新认定为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成长型企业的,择优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扶持。

(6)以购买合同和实际使用情况为依据,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强企工程入库企业等重点企业,支持其利用专利信息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上述企业当年度有研发投入且有申请发明专利的,对其购买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2、推进知识产权贯标

以认证证书为依据,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对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省绩效评价验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均需先在江苏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五)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以证书或获评文件为依据,合作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新获得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的、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人、1万元/人奖励;合作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新获评知识产权师(中级)、高级知识产权师(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职称的,分别给予1万元/人、2万元/人、3万元/人奖励;合作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新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国家、省、市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人才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给予资金支持。

享受上述奖励的个人须在申请资助前在相城区或园区缴纳社保满一个自然年度。

(六)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1、提升知识产权代理质量

(1)以上级知识产权部门下发的本区专利数据为依据,当年度为合作区5家及以上企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且当年度为合作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服务超10件的,每件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500元。

(2)以认定文件及相关合同为依据,对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作区企业代理撰写的专利获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1:0.5的比例予以奖励。

(3)以上级知识产权部门下发的合作区商标数据为依据,当年度为合作区“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首件国内注册商标服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每件商标奖励300元。

(4)以商标注册证或认定文件为依据,为合作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新获准注册提供服务的代理机构,每件商标奖励10万元;为合作区企事业单位驰名商标获得行政认定提供服务的代理机构,每件商标奖励20万元。

2、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以受理案件通知书等为依据,为合作区内企事业单位代理专利案件并经法院受理后胜诉或在和解中实际获益的,每一案件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2万元补贴。服务机构要求:拥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或代理案件的律师之一拥有律师执业证及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为合作区内企事业单位代理商标案件并经法院受理后胜诉或在和解中实际获益的,每一案件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2万元补贴。服务机构要求:拥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3、引育优质服务机构

(1)以注册登记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对于区内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实质性开展代理服务并达到相关标准的,根据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收入及在职职工人数的情况,择优最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2)以认定文件或证书为依据,对于合作区内新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称号的机构,根据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收入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称号的机构在合作区设立分、子公司或将总部迁至合作区的,根据其在合作区设立机构的规模、营收等因素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在苏相合作区(漕湖街道)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利权人地址、商标注册人地址在苏相合作区(漕湖街道)的个人。

(二)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等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三)本政策由苏相合作区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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