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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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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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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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苏州工业园区环保部门发证的辐射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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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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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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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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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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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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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2. 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相关退役手续;
3.原许可证正、副本。
以上材料确认后,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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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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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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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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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选择线下办理或线上办理方式办理相关事项:
线下办理流程
1.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填好的表格;
2.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园区现代大厦8楼国土环保局提出申请;
3.材料齐全的当即受理,材料不齐的现场修改或退还申请人补充;
4.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打印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
5.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辐射安全许可证》。
线上办理流程(不见面审批)
1.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填好的表格;
2.申请人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
3.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打印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存在问题的,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4.国土环保局审核人员将《辐射安全许可证》邮寄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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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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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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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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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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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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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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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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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环评与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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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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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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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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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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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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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8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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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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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yj@sip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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