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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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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项目审批程序

时间:2016-11-09 14:56:00   |   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审批事项名称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服务对象

从事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工作单位需首先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呈交材料

1、需要编写报告书或报告表的,由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书面文本四份以及电子版本一份,必要时,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2
、应该填写核技术利用项目登记表的,建设单位自行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备案

申办条件

一、 分类管理
(一)下列核技术应用项目及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 核技术应用项目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

4)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 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下列核技术应用项目及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核技术应用项目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

3)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4)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

5)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

6)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7)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 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2)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3)使用I 类、II 类、III 类放射源;

4)使用I 类、I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

(三)下列核技术应用项目应当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1.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

2.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表格下载

1附件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清单

申办流程

1、 使用类、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由建设单位直接备案;

2、 新建、改建、扩建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由园区国土环保局审批;

3、 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由园区国土环保局预审后,送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66680861

申办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环评与信息处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8
联系人:薛工
工作日:9:00-12:00, 14:00-17:30

材料递交和领取可以选择邮寄方式

联系信箱

xueyj@sipac.gov.cn


附件: 附件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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