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证合一”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暂不纳入本次实施范围。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社会统一代码,一个社会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2016年10月1日前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加载社会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变更登记同时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已办理“三证合一”并领取加载社会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需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市场主体办理“多证合一”时,需要缴回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需缴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
已持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且已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的企业,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应业务。
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申请表格、提交材料和营业执照样式均保持不变,不再新增申请文件和材料。
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拓展至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公章备案等更多领域,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