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中信森林湖(栖湖名苑)19幢103室房屋一层西侧搭建铝合金、玻璃结构阳光房(面积为9.83平方米);在房屋南侧负一楼下沉式庭院内,将规划的罗马柱、木质镂空顶结构拆除后,改(扩)建成木质、玻璃结构的多柱廊(面积为12.6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本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依法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的建筑物的处罚决定(苏园城法罚决字〔2022〕第(03)-001号),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均送达未果,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608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果你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6个月内直接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