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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告

时间:2023-12-29 15:51:57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2023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在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应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js.gsxt.gov.cn)报送2023年度年报。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
    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将面临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如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
    同时,对于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每年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如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不会以任何理由对年报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谨防诈骗。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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