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39号)等规定,经审核,现将苏州工业园区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予以公布。
一、苏州工业园区党政办公室(机要保密局)
二、苏州工业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