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有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向本机关邮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1月16日,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1月4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的广告违法行为,截至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未告知该举报的相关受理情况。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效内对其举报予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未依法履职,违反相关规定。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某公司的举报超时回复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该举报。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15平台截图、订单截图、付款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主要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举报,因举报涉及事项较多,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延长核查时限,目前仍未到核查时限。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和依据: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审批表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3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向某公司下单购买“某某专享纯玩三亚5天4晚双人套餐”。11月4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称直播间宣传该套餐为“3晚当地五星某某国际大酒店+升级一晚某某酒店,划线价12999、2.4折”,实际未查询到上述酒店的五星级信息,“划线价12999、2.4折”的宣传也无依据,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价格违法,要求依法查处。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申请人对某公司前述事项的举报,于11月24日决定将核查时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12月14日决定对涉案举报予以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提供及本机关调取的12315平台截图、订单截图、付款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提起涉案行政复议申请时,仍在被申请人法定核查期限内,且被申请人处理涉案举报时依法履行相应审批、立案等手续。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0日
本案援引的主要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