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苏州工业园区开发建设30周年。为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苏州工业园区的历史文化、发展成就和城市记忆全面详实地记录好、留存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和《江苏省档案征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苏州工业园区档案馆即日起长期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园区各个历史时期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各级党组织形成的具有历史原真性的重要档案、文献、志鉴、手稿、书信、报刊、图书、音像资料、数据和实物载体。
反映园区开发建设以来一系列重大事件、重点工程、重大活动,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园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领域展现的新气象、取得的新成就的档案资料。以及亲历者撰写的与园区发展有关的传记、回忆录,发表的与园区发展相关的文章、书籍、音像资料等,各类媒体发布的相关纪实性报道。
历任党和国家领导来园区视察工作、出席活动形成的文件、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书信、报刊、实物等档案资料。历代园区籍或曾在园区境内长期工作和生活过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教育体育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和社会声望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社会贤达、英雄模范等的事迹和生平材料,形成的笔记、日记、书信、手稿、著作、证书、口述记忆等资料。
反映园区各个历史时期地域地形、水文气象、自然灾害、风土人情、城乡变迁、民间传说、名胜古迹、文化曲艺、奇闻轶事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文件、地图、契约、照片、书籍、字画、报刊等资料。园区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他具有一定凭证价值、参考价值、研究价值和文化传承价值的文字材料、图书、照片、实物和声像等档案资料。
即日起,长期有效。
(一)捐献。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献档案资料,凡符合馆藏标准的捐献物品,颁发捐献证书;
(二)代存。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但所有者不愿或不便捐献的,档案馆可免费提供代存和修复服务;
(三)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献的,经其所有者同意,可采取数字化扫描或者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一)捐献单位、团体、个人应保证所捐献档案资料内容客观、真实,品相完整,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无争议。
(二)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并附简要照片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及职务、拍摄者等。
(三)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并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四)实物应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一)凡向园区档案馆捐献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献人所捐献档案资料如被用于公益性陈列展示,捐献人享有署名的权利;如被用于商业用途,由利用者与捐献人协商给予相应的稿酬。
(二)凡将珍贵档案资料委托代存园区档案馆的,代存期间,所有权归持有者,园区档案馆享有公益性开发利用的权利。
(三)凡向园区档案馆捐献或提供档案资料复制件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四)园区档案馆将通过园区门户网站、园区档案信息网、“苏州工业园区档案”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部分珍贵档案资料进行报道与展示。
(五)对捐献重要或者珍贵档案,园区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本次征集活动以捐献为主,其它方式可至园区档案馆面议。
联系人:王莉
电话:0512-66683610
邮箱:wangli@sipac.gov.cn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28号档案大厦A区20楼
苏州工业园区档案馆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