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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时间:2021-04-08 18:40:00  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其具体分配方案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其代表名额依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重新确定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在第一款中增加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删去第二款中的“每个选区只能产生一名至三名代表”。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传染病疫情正在接受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和采用流动票箱投票,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将第三十四条中的“选举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的“选举法第三十条”修改为“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条中的“选举法第五十七条”修改为“选举法第五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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