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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自谋职业人员首办公积金不得追增年限


  记者从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获悉,首次参加公积金或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将一律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缴费,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园区自谋职业人员,指具有园区户籍、未达规定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
  据介绍,自谋职业人员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公积金或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进行补缴。另外,失业人员领失业金期间,以自谋职业继续缴纳公积金的,除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外,发生的住院费用中的自负部分,还可按规定申请50%的医疗补助,其累计可给予补助的住院自负部分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金的4倍。
  园区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时提醒,自谋职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外地转入人员在园区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的,按苏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应补足的年限及大病统筹专户的入帐比例,补交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姑苏晚报》2008年7月15日
记者 邵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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