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保税物流又获国家政策支持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汇管理试点办法》
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汇管理试点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使得今后企业在操作保税物流中心业务时,从收付外汇、结汇、购汇、核销等各方面都有法可依,大大增强了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开展保税物流中心业务的信心。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1月颁布《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以来中央部委颁布的有关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的又一个重要政策性文件,为加快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的发展提供了更完善的政策支持。
保税物流中心由于具有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的功能,因此企业对外汇的收付和结算有很复杂的需求,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园区海关与苏州市外汇管理局经过长达数月的调查研究,在分析生产企业和物流企业的实际需要和保税物流中心各种运作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现行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制定了《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汇管理试点办法》并于去年12月份上报。
经正式批复后的《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汇管理试点办法》主要规定了:
1、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不必进行外汇核销。
2、货物进出保税物流中心,中心外的企业可以与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进行外汇收付结算,也可以直接与境外进行外汇收付结算。
3、首先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试点,对于中心外上下游企业通过园区保税物流中心进行交易的,可以在中心外直接进行外汇结算。
4、放宽了对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购汇的限制。
编辑:胡克
200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