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东兰:
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49幢101室存在擅自搭改建的行为。具体为:在房屋南侧以钢结构和玻璃搭建简房,面积约为8.54平方米,在房屋北侧以钢结构和玻璃搭建简房,面积约为14.4平方米,两处合计面积约为22.94平方米,处于已建成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新未来花园49幢101室房屋南侧、北侧以钢结构和玻璃搭建的两处简房”的行政处罚。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园城执罚决〔2023〕Z5-30号)均送达未果,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55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朱东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未来花园49幢101室)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