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2号
苏EQ65A2当事人:
你(单位)不按照规定在城市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现已调查终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送达。截至目前,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
有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已作出(详见附件),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南施街233号城市管理大厦1楼;联系电话:0512-62876293)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