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号
张雷:
你于2020年6月20日在苏州工业园区长阳南街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城法罚决字〔2020〕第0800513号),并于同日向你(单位)送达。
截至目前,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 壹仟元 整。
有关《催告书》(苏园城法罚催字〔2020〕第0800017号)已作出(详见附件),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南施街233号城市管理大厦1楼;联系电话:0512-62876293)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