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号
陈国峰:
你于2020年4月17日在苏州工业园区禁止水域捕鱼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 2020年4月 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城法罚决字〔2020〕第 00318号),并于同日向你(单位)送达。
截至目前,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 贰佰元 整。
有关《催告书》(苏园城法罚催字〔2020〕第 00318 号)已作出(详见附件),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南施街233号城市管理大厦1楼;联系电话:0512-62876293)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