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号
苏UGS827、苏E37L2F、苏E88U5S、苏E87M1X、苏E9UT79、苏EA2A30、苏E5X415、苏E8ZG72、苏E1G9N8、苏E8GF01、苏E0S35S、苏E6CE64、苏E1V8W5、苏E8JS08当事人:
你(单位)不按照规定在城市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现已调查终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现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南施街233号城市管理大厦1楼;联系电话:0512-62876293)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