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0〕015号
苏E112S6、苏E1AE37、苏EY8976、苏E77C5Z、苏E61BG9、苏E1D96V、苏E87H1S、苏EA067B、苏E77HJ3、苏E21XC6、苏EW7S02、苏EN0X12、苏E64J66、苏E75MT3、苏E0136R、苏E9726Y、苏E6MW90、苏E9856N、苏E9HD37、苏E5W95A、苏EM9L66、苏EJD903、苏UBK108、苏UHT967、苏UGZ811、苏USS619当事人:
你(单位)不按照规定在城市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现已调查终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拟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告知书》已作出(详见附件),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南施街233号城市管理大厦1楼;联系电话:0512-62876293)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