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0〕016号
苏E2W186、苏E0096V、苏E2Q247、苏EL1J02、苏ET9L08、苏E69Q3M、苏E3392P、苏E0E02F、苏ER7D52、苏E12R7H当事人:
你(单位)不按照规定在城市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现已调查终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拟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现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南施街233号城市管理大厦1楼;联系电话:0512-62876293)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