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阿弟:
你(单位)不按照规定在城市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现已调查终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城法罚决字〔2019〕00446号、苏园城法罚决字〔2019〕00447号、苏园城法罚决字〔2019〕00448号),并已送达。
截至目前,你(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申请行政诉讼,且至今尚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
有关《催告书》(苏园城法罚催字〔2020〕第00007号、苏园城法罚催字〔2020〕第00008号、苏园城法罚催字〔2020〕第00009号)已作出(详见附件),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南施街233号城市管理大厦1楼;联系电话:0512-62876293)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