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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时间:2021-09-02 17:18:00来源:     本文被阅读次数: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100230-4

当事人朱贝贝,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本局于2021311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朱贝贝(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组织传销活动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查明,苏州联商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商汇公司)依托开发的联商汇系统,从事传销活动,招募当事人从事行政、宣传等事务性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苏园检诉刑不诉〔2019〕73号),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之一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获利相对较少,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不起诉。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份入职,原为客服,从2017年12月份调至市场部商学院。当事人通过快手直播平台直播、线下宣讲公司的消费全返、分享奖励模式、静态奖等内容。当事人名下注册一个账号,系皇冠会员,直推下线会员18人,共发展下线24人,形成3个团队层级,创业账户提现5022元。当事人工作期间的工资总收入为22760.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证明其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情况。

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的《不起诉决定书》邱晓人的《起诉》及《刑事侦查卷宗8卷复印件,证明源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裁判文书网》《刑事判决书》,证明邱晓违法判决情况。

本局于20217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园市监罚告〔20213030-4号),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告知的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认为,参照《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之规定,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行政、宣传等职责的人员,均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当事人的行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之传销行为,构成了组织传销的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实施传销的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

1.没收违法所得27782.17元;

2.减轻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苏州工业园区建行全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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